浙江青田县城酒厂区块二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时间:2021-07-30 编辑:Geo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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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7日,青田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青田县城酒厂区块二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表示将征收鹤城东路 127 号至 157 号(单号)、月里巷 1号至 11 号、月里巷 12 号酒厂 1幢、月里巷14 号至 34 号的房屋,快看看有你家吗?

今年浙江青田县城酒厂区块二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附原文内容: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城酒厂区块二期旧城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城酒厂区块二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田县人民政府

今年7月 13 日

青田县城酒厂区块二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县城酒厂区块二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鹤城东路 127 号至 157 号(单号)、月里巷 1号至 11 号、月里巷 12 号酒厂 1幢、月里巷14 号至 34 号。(详见青田县城酒厂区块二期旧城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时间与签约期限

征收时间:自本区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 2019 年 7月 12日止。

签约时间:自本区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 2018 年 10月 12日止。

三、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青田县政府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征办)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县房征办委托青田县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是指征收人不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而以货币结算补偿的安置方式;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是指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实行差价结算的安置方式。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及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需经认定并由测绘公司测绘确定建筑面积(房屋价值按市场评估价格的95%予以补偿)。

2.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对临鹤城东路、临巷、临弄地面一层房屋按本方案的第八条“‘住改商’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之规定认定)

六、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确定及评估时点、技术标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参加投票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评估办法与《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指引》进行评估。

七、住宅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

(一)住宅用房的货币补偿安置

住宅用房的货币补偿安置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并给予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包括超标准容积率建筑占地土地价值)30%的奖励,再加上附属物补偿款、搬家补偿费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后,可享受《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房票”政策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二)住宅用房的产权调换安置

1.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的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可增加 60%的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可增加 40%的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可增加 20%的安置面积;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数的建筑面积。

2.住宅用房产权调换的地点及安置户型

调换地点:酒厂区块二期改造项目规划方案范围内的回建期房。

安置户型:回建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 70m2、90m2、110m2、130m2左右(各户型均含公摊面积)。不另配杂间。

3.住宅用房产权调换的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根据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上述四种套型中选择相应的安置房:

(1)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70m2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建筑面积70m2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2)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 70m2(含70m2)至90 m2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建筑面积90m2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3)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 90m2(含 90m2)至 110m2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 110m2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4)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 110m2(含 110m2)至 130m2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130m2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5)被征收人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 130m2以上、选择两套及两套以上安置房的,所选安置房的合计建筑面积原则上最接近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

(6)被征收人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 130m2以上、选择安置房后,若剩余安置面积不再继续选择安置房的,其剩余安置面积中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可按货币补偿形式给予补偿。

4.住宅用房产权调换的结算

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计算价格,安置房按市场评估价计算价格(结合层次差),在安置房交付时在规定时间内一并结算,多还少补,其中安置房公摊面积(以竣工验收测量为准)的 60%部分不计算房款。

5.住宅用房产权调换选房机制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均作为第一批次进入选房程序,规则为先摇号产生抽签顺序号,再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超过规定期限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被征收人,在第一批次选房顺序号之后以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时间依次确定选房顺序号。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房号。

八、“住改商”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1.对临鹤城东路地面一层现作商业营业使用且连续营业5年以上(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与正常经营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并补交土地收益金后的房屋,可作为房屋住改商征收补偿安置。

(1)住改商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为:住改商房屋以进深 6米为界,进深小于6米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计算,进深6米以上部分按 60%计入住改商面积,其余面积按住宅面积计算。住改商房屋面积不包括卫生间、生活通道、厨房间(餐饮业厨房间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部分“住改商”面积)、楼梯等所占用的面积。

(2)土地收益金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增值部分的30%在结算时扣除。

2.“住改商”房屋的货币补偿安置

“住改商”房屋的货币补偿安置按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130%给予补偿(住改商房屋扣除相应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再加上非住宅停产、停业、搬迁等一次性补偿费和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人不再提供商业用房安置房。

3.“住改商”房屋的产权调换安置与结算原则

(1)“住改商”房屋的产权调换在被征收区块安置,若本区块一层不够安置的,可在二层安置。每次选购商业用房后剩余安置面积超过 10m2(含10m2)的,可再次选购商业用房1间,超出面积不足 10m2的,不得再次选购商业用房,其剩余面积按被征收商业用房(住改商)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2)被征收“住改商”房屋和安置商业用房分别按市场评估价(住改商房屋扣除相应补交的土地收益金)计算价格,在安置商业用房交付时一并结算,多还少补,其中安置商业用房公摊面积(以竣工验收测量为准)的60%部分不计算房款。

(3)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均作为第一批次进入选择商业用房程序,规则为以认定的被征收人的“住改商”房屋建筑面积从大到小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若面积相同抽签确定)。超过规定期限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被征收人,在第一批次选择商业用房顺序号之后以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时间依次确定选房顺序号。

被征收人根据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相应的商业安置用房,并在规定时间内结算。所选商业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最接近被征收的“住改商”房屋。

4.对临巷、临弄地面一层房屋,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安置。

对其实际用于商业使用的房屋面积(参照住改商面积计算方法,需提供连续营业5年以上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与正常经营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部分,可参照商业用途进行价值评估,其增值部分扣除 30%的土地收益金后,按 80%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此补贴不享受货币补偿安置奖励与签约腾空奖励)

九、非住宅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

(一)商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

1.对已持有合法商业用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商业用房证件的,按其载明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征收补偿安置。

2.商业用房的货币补偿安置

商业用房的货币补偿安置按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 130%给予补偿,再加上非住宅停产、停业、搬迁等一次性补偿费和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人不再提供商业用房安置房。

3.商业用房产权调换安置与结算原则

(1)商业用房的产权调换在被征收区块安置。每次选购商业用房后剩余安置面积超过 10m2(含10m2)的,可再次选购商业用房1间,超出面积不足 10m2的,不得再次选购商业用房,其剩余面积按被征收商业用房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2)被征收商业用房和安置商业用房分别按市场评估价计算价格,在安置商业用房交付时一并结算,多还少补,其中安置商业用房公摊面积(以竣工验收测量为准)的 60%部分不计算房款。

(3)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均作为第一批次进入选择商业用房程序,规则为以认定的被征收人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从大到小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若面积相同抽签确定)。超过规定期限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被征收人,在第一批次选择商业用房顺序号之后以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时间依次确定选房顺序号。

被征收人根据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相应的商业安置用房,并在规定时间内结算。所选商业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最接近被征收的商业用房面积。

(二)征收其他非住宅用房,按青田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补偿费

(一)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以及附属物和其他设施的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公布 2018 年度青田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青建“2018”67 号)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补偿费计发时间为6个月。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临时安置补偿费计发时间为:自被征收人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之日起至安置用房规定交付之日后6个月止。

(1)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的,征收人按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周转房,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不提供“住改商”、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户临时周转用房)。

(3)安置房交房期限为3年,自被征收人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之日起开始计算。若逾期交房,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其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标准的两倍计发;

由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临时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另加其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标准的一倍计发。

4.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三)搬家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而造成的两次搬家费用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其补偿标准见附件二《房屋征收搬家补偿费标准》。

(四)停产、停业、搬迁补偿费

1.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搬迁费由征收人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 5%的补偿标准一次性发放。

2.征收“住改商”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搬迁费由征收人按 400 元/㎡补偿标准一次性发放。

十一、签约及房屋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今年 10 月 12 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人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逾期的扣减此奖励。

十二、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以及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补偿费、签约奖励、腾空搬迁奖励及当年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等款项按协议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结算。在签约期内签约达100%的,在签约到期之后一个月内支付;签约期内签约达90%,但未达 100%的,在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日后一个月内支付。若被征收人申请“房票”的,其征收补偿费按“房票”的有关规定结算。

十三、征收协议生效条件

本项目为旧城区改造项目,在 2018 年 10 月 12 日前本项目签约比例达到90%的,本征收协议生效;在今年10月 12日前本项目签约比例未达到 90%的,本征收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

青田县,地处浙江省东南部,瓯江中下游。东接温州,永嘉,南连瑞安、文成,西临丽水、景宁畲族自治县,北靠缙云,全县总面积2493平方公里,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1]有“中国石都世界青田”之称。青田历史悠久,有“石雕之乡、华侨之乡、名人之乡”的美誉。也是中国房价第一县,中国金融十强县,外汇第一县,人均存款第一县。青田也拥有的世界农业遗产——青田稻鱼共生系统,青田石是四大国石之首,女娲补天的遗石,封门青是三大印章之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