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南区生猪“点对点”调运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3-28 编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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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南区生猪“点对点”调运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印发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指引和指定通道检查站名单的通知》(中南区联防〔2020〕1号)和《关于印发中南区生猪调运政策解读的通知》(中南区联防办〔2020〕10号)要求,自今年11月30日起,中南区原则上不进行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跨省(区)调运;在区域内生猪及生猪产品供给不足或突发紧急情况时,可启动生猪“点对点”调运。当前我省仍施行生猪“点对点”调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南区生猪“点对点”调运工作的通知

一、理解把握生猪“点对点”调运的含义,有序开展调运工作

生猪“点对点”调运是指用于屠宰的生猪从备案的养殖企业直接调运到接收的屠宰企业。“点对点”调运的直线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00公里。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区)的养殖企业因调运距离较远,自今年11月30日起,肥猪不能调入我省,其原有供粤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企业名单取消,不再有效。

安徽、河南、湖北、贵州、云南等非中南区省(市)已备案(《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备案表》在今年11月25日前经调出地和调入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盖章确认)生猪养殖企业今年11月30日后仍可与我省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

安徽、河南、湖北、贵州、云南等非中南区省份和中南区其他省(区)未备案企业可按照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开展备案工作,备案后可调运肥猪入我省屠宰企业。我省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经备案后可调出生猪到中南区其他省(区)屠宰企业。自今年12月31日起,中南区内未办理“点对点”调运备案的企业不能跨省(区)调运肥猪入我省。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南区生猪“点对点”调运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生猪调入调出备案条件

(一)养殖企业(场)点对点备案条件

1.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

2.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同一养殖公司多个养殖场时,要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分开备案);

3.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专用的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和清洗消毒条件;

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年度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5.年度内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含委托送检),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

6.通过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认证的养殖企业优先;

7.符合国家或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广东省接收省外生猪的定点屠宰场(厂)备案条件

1.屠宰厂(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和《排污许可证》;

3.防疫管理制度齐全,官方兽医数量配备足额,有专职的肉品检验人员,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清洗消毒条件;

4.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年度内无产品质量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5.通过国家和省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认定的优先;

6.符合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南区生猪“点对点”调运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落实生猪“点对点”调运新备案工作要求

生猪“点对点”调运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安徽、河南、湖北、贵州、云南等非中南区省份已备案生猪养殖企业无须重新备案。安徽、河南、湖北、贵州、云南等非中南区省份和中南区其他省(区)未备案企业,符合《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向输出地、输入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可调运生猪到我省屠宰企业。新开展“点对点”调运生猪有三个环节的工作要求:

(一)确认符合“点对点”调运的养殖企业资格名单。我省有意向跨省调出生猪的养殖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登记申请(附件1),经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逐级汇总(附件2)上报到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调入我省的外省(区)养殖企业资格名单,由调出省(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南区联防〔2020〕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把关推荐。

(二)确认符合“点对点”调运的屠宰企业资格名单。我省需要跨省(区)调入生猪的屠宰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登记申请(附件3),经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逐级汇总(附件4)上报到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三)调运生猪前做好“点对点”备案工作。已获得调出省(区、市)推荐的省外生猪养殖企业,可与广东省符合调入条件的生猪屠宰场(厂)建立稳定的供应对接和保障机制,分别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备案(附件5)并提交备案所需的资质材料,办理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各地市定期将供粤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企业名单汇总(附件6)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定期在官网公布。

四、加强生猪“点对点”调运管理

(一)及时宣传中南区调运政策。各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指定道口检查站要认真学习中南区分区防控有关文件,及时了解掌握中南区的防控新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措施,向从业人员宣传生猪调运有关规定,引导相关从业人员办理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及跨区域运输生猪经指定通道进入。

(二)落实生猪“点对点”调运防疫主体责任。从事生猪“点对点”调运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通过“牧运通”进行收购贩运主体管理信息登记,通过“中南运猪通”进行“点对点”备案登记,使用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建立健全贩运、收购台账,核对动物检疫证明信息,经公路运输生猪时,从指定通道入境广东省并主动接受检查,取得道口签章。

(三)强化生猪“点对点”调运企业资格名单审核。各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南区联防〔2020〕1号文件规定,对申请生猪“点对点”调运的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将符合备案条件且用“中南运猪通”进行“点对点”备案登记的企业(仅屠宰企业)进行推荐汇总,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四)强化生猪“点对点”调运监督检查。各地官方兽医不得为未经备案的企业跨省调出生猪出具检疫证明。指定道口检查站要强化对生猪运输车辆和备案资料检查(附件7),将检查信息及时录入到“中南运猪通”,未备案企业的生猪不得入粤。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要加强生猪入场检查,未备案的外省生猪不得入场;有“点对点”生猪调入的屠宰场应使用“中南运猪通”对入场的外省生猪进行查验和确认,未使用“中南运猪通”进行“点对点”备案登记的屠宰企业将不予推荐确认。

(五)把握“时间”节点。自今年12月31日起,中南区内未办理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的企业不能跨省(区)调运生猪入我省。各地在今年12月4日前将符合生猪“点对点”调运条件的我省拟调出生猪的养殖企业和接收省外生猪的屠宰企业资格名单报送我厅,在今年12月23日前将供粤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企业名单报送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