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通知

时间:2022-05-02 编辑: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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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农规〔2020〕3号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推进农田建设,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今年第4号),制定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试行)》等系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通知

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管理前期工作,是指编制规划、确定年度项目清单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公示、年度实施计划批复等环节。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牵头拟定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将规划建设任务分解到州(市)。

(二)按照中央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采用因素法分解下达到州(市)、县(市、区)。

(三)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对国家、省级试点项目和其他重点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条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级规划建设任务,分解至县(市、区),督促县(市、区)认真编制规划,汇总形成州(市)规划项目清单。

(二)负责年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三)建立州(市)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进行年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

(四)对县(市、区)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进行批复,并汇总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五)按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年度实施计划批复,及时向县(市、区)下达批复。

(六)按照“谁审批、谁调整”和“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负责做好审批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和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将调整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成果资料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六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级规划建设任务,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接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专项规划,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按照省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从规划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上报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三)负责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三章 规划

第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分为五年规划和五年动态项目库。

第八条农田建设项目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报告、年度计划、任务汇总表和规划布局图,其中,规划报告应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安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管护方案等内容。

(二)省级任务表要包括分县(市、区)规划任务汇总表和分县(市、区)投资估算表。

(三)县级规划任务表要包括年度任务和投资估算汇总表、年度单个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表。

(四)省级规划布局图应将规划任务明确到县(市、区)。

(五)县级规划布局图应当将规划任务明确到村(社区)。

第九条县级五年动态项目库从五年规划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五年项目库清单汇总表。动态项目库项目清单,参照第八条的要求编制。

第十条农田建设规划应当要以保障粮食安全为前提,统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优先在“两区”、“一县一业”项目实施区、种子基地等区域进行规划;将种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扶持范围。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单个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表,汇总形成全省五年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四章 立项原则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立项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农民意愿

项目申报、实施应以“农民要办”为前提,建立起以农民为主体的运行机制,不断增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农民切实拥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同时,认真搞好宣传工作,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努力把农田项目建设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二)坚持择优选项

合理确定建设优先顺序,优先在“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强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充分利用各地自然资源禀赋、产业发展需求,打造一批生产标准高、产品质量优、示范效果好、生态环保、绿色有机等具有云南农业特色的生产示范区(基地)。

(三)突出特色和重点

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结合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和“一县一业”示范创建等重点工作,充分利用各地自然资源禀赋,产业发展需求,打造一批生产标准高、产品质量优、示范效果好、生态环保、绿色有机等具有云南农业特色的产业基地。

(四)坚持综合治理

注重规模开发农田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实行规模开发,集中资金,提高建设标准。应按灌区、流域或某一相对完整连片耕地进行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利用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规模开发、综合治理,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五章 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规模,在每年12月底前,从本地五年动态项目库项目清单汇总表中择优选择项目,形成下一年度建设项目清单,深入基层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建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四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年度项目清单,按照政府采购或单位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单个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分为设计报告、设计图纸、项目概算(预算)、管护措施和协议五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水资源平衡分析,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预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项目工程规划布局图、单项工程设计图,管护方案和措施等。项目区规划图拐点座标应当达到上图入库要求。

第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到项目区再次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连同项目管护措施报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评审可采取自行组织或按照政府采购和单位内控制度要求选择第三方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业领域宜涵盖农业农村、林草、水利、造价和生态环境等方面;评审结束后,专家组应形成单个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评审意见,作出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应当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在政府指定媒体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涉秘内容除外)。

第六章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资金规模以及州(市)审批的单个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认真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上报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

县(市、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材料包括:县(市、区)上报实施计划的请示文件,计划备案材料情况说明,项目投资和任务汇总表、效益汇总表等。

第十九条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县(市、区)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材料后,应组织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批复。

第二十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州(市)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材料后,在1个月内进行批复并报送农业农村部备案;州(市)收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批复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下发单个项目的批复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州(市)实施细则,严禁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下放到县(市、区)。州(市)实施细则应当及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程序性规定,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贫困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通知

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农田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的选聘,应当遵循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选聘。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要求,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数额标准,按现行州(市)、县的规定执行,但州(市)、县的规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要有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方可实施邀请招标。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测设计项目招标具备的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2.根据规划、申报、储备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等工作的需要,勘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3.应当的勘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 项目区域已落实;

2.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 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安排;

4. 具有能够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四)重要设备、材料、仪器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 重要设备、材料、仪器的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2. 重要设备、材料、仪器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招标人提出招标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评标方法、评委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写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布招标文件;

(四)接受投标文件;

(五)成立评标委员会;

(六)组织开标、评标;

(七)确定中标人;

(八)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九)发出中标公示;

(十)公示期满无投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进行合同谈判,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 招标人不具备组织招标能力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提供以下服务: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招标,协助合同的签订,监督合同的执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等,并遵守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二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有效时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

(三)招标项目名称;

(四)招标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五)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或资信证明文件;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九)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评标方法和标准的制定,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和农田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资格);

(二)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等;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时期;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三)投标人事先约定中标者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四)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作假的行为: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

(二)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

(三)提交虚假信用状况信息;

(四)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会引起误解的其他信息;

(五)其他虚假行为。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四)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提供投标报价、报价细目及与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四)提供投标单位的资质证明等资料;

(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开启并退回。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二十四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从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符合规定的相关部门及机构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的抽取方式。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若与投标人有如下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请回避。

(一)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

(三)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业绩评价;

(三)推荐满足招标项目条件的中标候选人;

(四)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并推荐第一、二、三候选中标人。

第三十条 评标组成员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书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标,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据此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五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可按候补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招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以下农田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和具体操作规程,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通知

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和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农田建设除应当遵循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需将耕地质量管理和农田建设整体融合,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前后同步监测耕地质量状况。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八)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农田建设工程管理主体责任人,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

监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组建项目法人机构。

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应在初设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原则上以农业农村部门为基础,必要时协调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监督和管护等积极性。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农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管。

项目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严禁使用无牌、无证照、无保险、无检测检审、无操作证等工程机械进场施工作业。每个项目、标段必须明确一名安全管理员负责落实,好安全管理工作,层层压实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

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到达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为1-2年。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纳入上级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5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2个月。

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资金。

第十二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三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落实各项建设内容,如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项目建成后,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项目调整变更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原则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超过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后再推进。

(一)项目实施投资额调整涉及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占项目原批复的施工费5%(含)以下的,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现场签证确认。

(二)项目实施投资额调整涉及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占项目原批复的施工费超过5%,不超过10%(含)的,设计方案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

(三)项目实施投资额调整涉及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占项目原设计批复的施工费10%以上的、项目区地点调整的,需要重新设计评审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向原上级审批部门报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单位的;

(二)变更建设地点的;

(三)变更建设性质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五)初步设计概算变更超过批准的投资5%以上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上级审批部门申请批准:

(一)变更建设期限;

(二)变更招标方案;

(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

(四)其他变更。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原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上图入库工作。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项目计划、实施和验收阶段信息纳入上图入库范围,按时、全面、真实、准确上图入库,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位置明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属清晰。

第二十一条 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成果质量控制体系,对上图入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不低于10%的项目比例对上图入库实施抽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改革试点或创新性的农田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