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草剂混用,需要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两种除草剂的除草范围应有所不同。
第二,速效的药剂应与迟效的药剂相混合,长效的药剂应与短效的药剂相混合。
第三,在土壤中扩散性、移动性大的药剂应与扩散性、移动性小的药剂相混合。
第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剂混用后应该增效或加成,至少不能发生相互拮抗作用和对农作物产生药害。
第五,两种药剂的使用时期和方法必须吻合。
一年有春夏秋冬4个季节,农民在每个季节所从事的农事也有所不同。以春季农事为例,在2月初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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