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族历史
土族关于土族的族源,学术界有吐谷浑说、阴山白鞑靼说、蒙古人与霍尔人融合说、沙陀突厥说、多源混合说等各种说法,至今尚无定论。但多数学者支持吐谷浑说,即土族主要是鲜卑支系吐谷浑人的后裔。吐谷浑,原为辽东鲜卑慕容氏部落首领之子。
公元3世纪末,因部落内部产生矛盾,吐谷浑率部西迁,先“西附阴山”(即今内蒙古河套北之阴山),接着又乘“永嘉之乱”(312-313年),率部“度陇而西”(《晋书·吐谷浑传》),到达今甘肃南部和青海东部地区,逐水草放牧,并建立了吐谷浑国。663年,吐谷浑国被吐蕃所并。有一部分人仍留在青海东部,成为土(吐)族先民。在其长期的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土族中融有蒙古族、藏族、羌族和汉族的血缘,还有回族和维吾尔族的少量血缘。
土族人民在与其他兄弟民族错居杂处的环境中,“依山傍险,屯聚相保,自守甚严”([清]梁份著《秦边纪略》卷一),其民族凝聚力日渐增强。元朝时,土族地区归元廷封授的土官管辖。明朝统治者继承元朝“封土司民”的政策,对他们“待之以礼、授之以官”,命其首领(土官,清代正式称为土司)继续管辖所属各族。实行汉官与土官参治,许以世袭,令其世守。并“各统其部落,以听征调、守卫、朝贡、保塞之令”(《明史·职官志》)。
土族祖先的起源
明王朝在西北地区的主要军事活动中,几乎都有土族地区的土司率部参加。他们英勇善战,屡立战功,成为明朝西北边防军的主力之一。清灭明后,土族地区的各土司先后率部归附于清朝,清承明制,发给其号纸印敕,准其照旧承袭,是为土司。
据清代史志记载,清代甘、青土族地区的土司共有十八家之多。甘肃卓尼勺哇土族原共有三大部落,藏文史籍中称为勺哇三族。明、清至解放前夕,勺哇土族属杨土司管辖,为上治三旗的勺哇旗,由力吾、拉代、的力、汇十那、萨迪、拉叭等七族组成。
清代,在诸如清兵入藏之役、撒拉族抗清之役、罗布藏丹津反清等大的历史事件中,土族地区的土司曾被征调过。但自雍正、乾隆期始,土兵在军事上已不被倚重,土司权威有所削弱。
至清末,土司已处在名存实亡的境地。明、清时期,藏传佛教格鲁派传入土族地区后,青海互助土族地区出现了一种与封建土司制度并存的土官制度,这是西藏地方政教合一制度在青海互助土族地区的延续和发展。
明、清时期,土族已从一个主要从事畜牧经济的民族,发展成了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兼营畜牧业和手工业的民族。由于河湟一带原有的农业基础较好,加之中原先进耕作技术的不断传入,促进了该地区土族农业经济及与之相伴随的手工业(如酿酒、纺织等)的发展。
辛亥革命以后,随着甘、青地区马家军阀势力的不断扩大和发展,除一少部分土族仍归封建土司统治外,大部分土族则由马家军阀所控制。
1929年元月,青海建省。1930年,青海土族聚居的民和、互助、门源等地相继设县,该地区的土族始归由县府管理。
1931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下令废除土司制度(互助土族地区政教合一的土官制度已于1930年废除)。这样,延续300余年的土官制度被彻底废除。
1938年,土族各村编组实行保甲制度。当时充任区长、保长、甲长者,仍以旧时的土司、土官或具有权势的上层分子占绝大多数。这一时期,由于马家军阀实行民族压迫和歧视政策,迫使土族人民或隐瞒自己的民族身份,或流落他乡,土族人口因此锐减。
此外,自明、清以来,藏传佛教格鲁派在土族地区的广泛传播和发展,土族群众笃信佛教,多送子弟入寺为僧,这也影响了土族人口的正常增长。据有关调查显示,1933年,青海土族仅有3万余人。到1949年,互助、民和、天祝、大通等地的土族共有4万人左右。
1949年9月5日,人民解放军解放了西宁市,统治青海各族人民近40年的马家军阀政权彻底覆灭。1954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土族地区第一个自治政权--互助土族自治区。1955年,改为互助土族自治县。
1985年11月6日,根据青海土族人民的居住特点,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了青海省民和县建制,设立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撤销了青海省大通县建制,设立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至此,实现区域自治的土族人民约占总人口的71%左右。另外,在一些土族居住比较集中,但人口少的地区设立了土族乡。
习俗
男女多经对歌相爱结婚。有“哭嫁习惯”习惯。女子在出嫁前7-20天开始哭,哭嫁歌有“女哭娘”、“姐哭妹”、“骂媒人”等。开始是轻歌唱,越接近嫁期越悲伤。直到哭的口干舌噪,两眼红肿。他们把是否善于哭嫁作为衡量女子才德的标准。
土司制度前,土家族实行火葬。土司制度时期至今实行土葬,葬礼由土老司主持操办,土老司祭祀亡人时,将天窗口的纺车倒纺三下,念经送亡人过天桥上天廷。然后假扮亡人,围绕“哈哈台”转圈出门,死者子女跟随土老司哭丧,土老司唱丧歌,吹牛角,顿时火炮连天,哭唱哀鸣,极为悲痛,历时几天几夜。然后将装好遗体的棺木抬上山埋葬。
改土归流至民国时期,土家族丧葬由道士主持,停尸三、五、七日后,由道士根据主人家境做不同等级的道场,有“小十王”、“大十王”、“隔夜素堂”、“一竖桅”、“二竖桅”、“七竖桅”等名称。一般道场都履行下柳床、开路、荐亡、交牲、上熟、散花辞解、解灯、打烧棺、辞灵、扫堂等具体操作程序。死者亲属披麻戴孝,跟随道士行丧礼,还请人唱孝歌,以哀吊亡人。新中国成立后,土老司、道士停止活动,以开追悼会唱丧歌代替道场。
主要聚居于青海省东部湟水以北、黄河两岸及其毗连地区,其中大多住在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县、大通县、乐都县、同仁县等地;还有一部分居住于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过去各地土族有多种自称,互助、大通、天祝一带的自称“蒙古尔”(蒙古人)、“察罕蒙古”(白蒙古),民和县的多自称“土昆”(意即土人,吐浑音转),乐都县自称“大夏人”(西夏人)、其他地区的自称“土户家”。附近藏族称土族为“霍尔”(对藏北游牧民的泛称,藏文史籍曾用以指回鹘或蒙古族;另说即吐谷浑),汉、回等民族称之“土人”、“土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依据本民族意愿,统一称为土族。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土族人口数为241198。主要从事农业。兼营畜牧业。使用土族语,属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过去通用汉文,近年创制了以拉丁字母为形式的土族文字,正在试行。